1.供应商应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,并提供以下材料或做出书面声明: 1.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,自然人的身份证明; 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,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。 1.2财务状况报告,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;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,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。 供应商因新成立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,应如实提供情况说明。 1.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; 1.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(开业不足三年的,自开业以来)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、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; 2.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 供应商提供的本磋商文件第一章“采购标的一览表”中所列所有采购标的应符合以下要求: ①所有采购标的均为中小企业(含个体工商户)承接的服务;或者监狱企业提供本单位承接的服务;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承担服务 ②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二章条29条的要求及第五章的格式提供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等证明材料。 供应商应符合以上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,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。 3.供应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供应商代表的授权书原件(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)及供应商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。 4.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。 |